1、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2、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4、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务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安全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我国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不得通过窃取等非法手段收集数据。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收集数据时,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不得通过窃取等非法手段收集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