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相关信息。首先,个人身份信息是个人金融信息的基础,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2、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指针对个人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和记录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目的是避免因金融信息泄露、被盗用等情况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和安全风险。
3、金融账户信息保护是指银行卡号、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账户及密码等信息的保护。这些账户关系到个人的资产安全和支付安全,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是指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信用记录等信息的保护。
4、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
5、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并通过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人民银行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其他个人信息。
主要包括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IM应用软件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社会关系信息。这主要包括好友关系、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网络行为信息。
文件《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分为三大类,由高到低,依次为CCC1,其中C3主要为各类账户密码,C2主要为账户、身份证信息、短信口令、KYC信息、住址等,C1主要为开户时间、支付标记信息等。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客户的个人信息可以说,有很多,基本上有二大部分。
个人金融信息分为CCC3三类。个人金融信息按敏感程度、泄露后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从高到低分为C3(用户鉴别信息)、C2(可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与金融状况的个人金融信息)、C1(机构内部的信息资产)3个类别。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金融信息化指的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金融行业的业务流程和运营效率,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和市场竞争力。金融信息化的实现需要基于现代化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构建强大的数据分析和交易处理系统,同时还需要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来提高金融业务的智能化程度。
将具备智能交换和增值服务的多种以计算机为主的金融信息系统互联在一起,创造金融经营、管理、服务新模式的系统工程。虽然各种观点的说法多少有些不同,但简而言之,金融信息化就是指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过程。
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来说,金融信息化是指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对金融理论和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引发金融运作方式的根本变革。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金融服务的数字化,以及金融决策的智能化。进一步看,金融信息化的实现依托于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有机结合,构建在国家信息基础框架之上。
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通过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它的显著特点就是:金融服务更加高效便捷、金融创新产品更加丰富、资源整合能力更为强大。
而金融机构信息化则是指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业务流程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焦点不同:信息化金融机构的重点在于电子化、网络化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捷度,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金融机构信息化通常指一家传统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其业务流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能力,以优化其整体运作效率和客户体验。
金融机构至少每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应答时间:2021-12-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金融机构应依法收集个人金融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
第十七条 【多种服务形式】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